河安字[2007]5号
河口乡安委会关于
在高瓦斯煤矿派驻瓦斯督导员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乡高瓦斯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瓦斯治理、整合关闭”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治理年”的相关要求,经乡安委会研究,决定在三家高瓦斯矿派驻瓦斯督导员。现将督导人员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派驻三家高瓦斯煤矿督导员:
远安县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督导员:程江山 彭作军
远安县刘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督导员:曾安勇
远安县铁路湾煤矿三工区瓦斯督导员:宋继明
二、瓦斯督导工作具体要求:
督导员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切实履行督导职责,严格把握以下重点环节:
1、矿井必须实行全负压通风,主风机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保持工作面风路畅通,严禁自然通风。应按要求定期测风,工作面风量不足应立即撤出人员停止生产,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量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
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扇通风,局扇安装要符合要求,做到停工不停风。
3、建立瓦斯检测制度,配备专职瓦检人员,严格做到“一炮三检”并做好记录,不得空班漏检。
4、监控设备必须保证正常运行,监控探头必须延伸到工作面,监控室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
5、对废弃盲巷应及时封闭,暂停生产的巷道必须设置牢固的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6、杜绝井下火源,井下供电应严格做到“三无”,即无明接头、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掘进工作面严格采取“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防爆开关,井下电器必须采用煤矿专用防爆型,严禁非防爆和失爆电器设备井下使用。
7、瓦斯报表必须由当班矿长审查签字,并有处理意见。
8、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有详细的隐患登记台帐及相关记录。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