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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口乡煤矿企业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5-22 15:39:5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

河安字[2008]6

 

乡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口乡煤矿企业

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煤矿企业:

现将《河口乡煤矿企业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河口乡煤矿企业开展

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1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远政办发[2008]38号)和《远安县煤矿企业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远安监[2008]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河口乡煤矿企业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煤矿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组织制定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亲自领导实施,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

    第四条  乡安办要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乡所有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乡成立两个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专班,樟树片组长为汪春龙,成员为曾安勇、宋继明,漳沐片组长为陈子华,成员为程江山、彭作军。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第五条  全乡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乡安办对煤矿企业开展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要进行指导督促,帮助煤矿企业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隐患跟踪督办。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乡实际,确定进一步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煤矿企业为左家煤矿、刘家煤矿、铁炉湾三工区三家高瓦斯矿井,水田冲煤矿、阳坡煤矿、安沟煤矿三家低沼高管矿井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等。

    第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可靠;通风设施必须符合标准、设置满足通风安全需要;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全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配备足够能力局扇送风,不得有循环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采工作面进风量不得少于1803/分(高瓦斯矿井不得少于2403/分),掘进工作面配风不得少于1603/分(高瓦斯矿井不得少于2403/分),采掘工作面只允许一次串联,重点检查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现象等。

(二)瓦斯治理情况。全乡所有煤矿企业在530日前必须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探头位置、数量、质量、标校和备件要符合规定;高瓦斯矿井和低沼高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实现联网。各矿井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高瓦斯矿井和低沼高管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要控制在0.8%以下,总回风巷瓦斯浓度控制在0.6%以下。重点检查瓦斯超限作业和瓦斯检查员不履行职责现象等。

(三)整顿关闭及违法违规开采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乡经济发展办和乡安办要认真落实2008年明确关闭的矿井和之前已关闭矿井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今年关闭矿井按时关闭到位,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严防生产矿井超层越界开采和改扩建矿井违规生产、违规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关闭矿井责任人的责任落实,违法违规矿井的案件处置情况等。

(四)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布局要做到科学合理。“三量”管理达到平衡,生产系统趋于完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边掘边采、多头作业等现场管理混乱现象;是否编制合理的采掘计划;是否有符合实际、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等。

(五)机电管理情况。井下机电设备符合要求,没有失爆、不防爆电气设备下井;淘汰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有效。重点检查失爆、不防爆电气的设备;电气设备的接地网形成;斜井“一坡三挡”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等。

(六)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推行支护方式改革,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采煤工作面做到了及时放顶,悬顶距离没有超过规定。重点检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制定了作业规程,采掘工作面有没有超高、超宽现象;职工是否按作业规程作业等。

(七)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老窑积水防治措施;主、风井是否受到洪水威胁,有否倒灌井下可能;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地面防洪措施是否可靠;职工居住区是否受到洪水威胁等。

(八)火工品管理情况。矿井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重点检查放炮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施工说明书进行放炮等。

(九)防止“三超”情况。煤矿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单班下井最多人数和采掘面数量不得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

(十)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按规定配置自救器、应急设备和成立辅助矿山救护队;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现场带班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避灾路线。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成立了辅助矿山救护队和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等。

(十二)制度落实情况。要建立健全全矿井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副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安全经济政策;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并得到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入井检查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从严查处“三违”现象。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管理是否有空缺、死角;职工奖惩情况等。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要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矿工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现场隐患排查,并按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确定级别和类型登记建档、上报。

第九条  煤矿企业每次排查结束后,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责任人和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一般事故隐患由矿长或有关人员负责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法定代表人和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隐患整改方案。

第十条  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煤矿企业每月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隐患类型和内容、隐患整改方案等情况报乡经济发展办或乡安办,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过程中,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暂时停工停产,隐患排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第十二条  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煤矿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和有防治经验的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摊入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乡安办要将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监控,督促煤矿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

第十六条  要加大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力度。乡安办至少每半月对所属煤矿检查一次,对高瓦斯、高管矿井每旬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责任人,督促整改,直到销号。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并纳入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第十七条  突出重点时段的检查。乡安办要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前后、夏季高温多雨时段、第四季度气候异常阶段三个重点时段检查,建立有针对性较强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时段(3-5月)煤矿复工复产前后,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一)对节假日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二)煤矿复工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和整改。在生产系统恢复正常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三)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煤矿的监管,防止边施工边生产;(四)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五)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重大隐患逐一整改销号。

第二时段(6-8月)夏季高温多雨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和顶板事故。(一)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三)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措施,严防瓦斯事故的发生;(四)督促企业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

第三时段(9-12月)气候异常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一)督查煤矿“三超”现象,改扩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二)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应对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三)督查“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重点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防违法、违规生产。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的,由乡安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对连续两个月不报告排查情况的,应进行跟踪督办,并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安全隐患排查不报告的,组织监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实行挂牌督办,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限期整改销号:(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已确定的高瓦斯矿井和低沼高管矿井,未按规定实施瓦斯防治措施的;(四)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八)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边施工、边生产的,或者相关证照到期失效,还在组织生产的;(九)煤矿将井下采掘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以包代管的;(十)煤矿存在超高超宽布置采掘巷道,以采代掘,边掘边采的;(十一)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的;(十二)有其他认为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存在的。

第二十条  实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实施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安监局和乡镇举报,县安监局举报电话:38123693815000,乡安办举报电话:3671011。乡安办接到举报后,应做好记录,按职责范围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并予以查处。受理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乡安办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和重大隐患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煤矿,应当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请县安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施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施工的。

第二十三条  乡安办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它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乡安办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远安县煤矿企业隐患排查表

    2、远安县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告表

    3、远安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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